浙江钱一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钱一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庆盛集团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3执异328号******
案外人:***,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钱一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鼎路32号内第2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庆盛集团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江桥。******
法定代表人:***。******
浙江钱一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庆盛集团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浙0603执保1208号民事裁定书,对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华府一号院9幢1901室房屋采取查封的财产保全措施。案外人***于2019年11月28日对查封上述房屋产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绍兴市××桥区杨汛桥街道华府一号9幢1901室房屋系案外人***的财产。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庆盛集团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早在2017年3月11日就签订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绍兴市××桥区房地产管理处申请了登记备案。2017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浙江庆盛集团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案外人***出具了票面金额为648633.2元的发票,故该房屋系案外人***的财产。为此,案外人***请求中止(2019)浙0603执保1208号中对绍兴市××桥区杨汛桥街道华府一号9幢1901室房屋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于被执行人浙江庆盛集团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据此可判断被执行人浙江庆盛集团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涉案房屋的权利人。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2019)浙0603执保1208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案外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沈云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