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一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钱一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82民初4996号
原告:浙江钱一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鼎路**内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556157230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轩(公司员工),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蒙城县。
被告: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三街口御景庄园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MRJBBX2。
法定代表人:徐德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钱一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钱一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钱一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减少诉讼请求部分的案件受理费8000元,予以退还原告浙江钱一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因在诉讼过程中未实际保全,财产保全费3520元,予以退还原告浙江钱一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孙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