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一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盛新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钱一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保273号
申请人:贵阳盛新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北衙路尚善御景4栋2单元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DMPHF9D。
法定代表人:刘启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驰,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芳,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浙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鼎路32号内第2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556157230G。
法定代表人:徐美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阳盛新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盛新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40914.88元的房屋、车辆、存款、土地等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查封。且申请人向本院出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盛新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40914.8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725元,由申请人贵阳盛新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