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1513号
申请人: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白塔东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委托代理人:顾学,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敦亮,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3年7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1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第三人:苏州市炽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上供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市炽光新材料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所持第三人苏州市炽光新材料有限公司900万元的股权,占总出资的36%。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所持苏州市炽光新材料有限公司900万元的股权,占总出资的36%。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