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苏州市鑫顺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上供路**/div>
被申请人:***,男,1953年7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申请人:***,女,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鑫顺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59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立案后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已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苏州银行**×××00账户6228.06元、***中国银行***18841CNYO账户24495.71元。后二被申请人提出***的账户系其退休金发放账户,亦为医保账户;***该账户系退休金发放账户。申请人表示同意解除对该二银行账户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苏州银行621461999902613850001156000账户、***名下中国银行553454618841CNYO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