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执异2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白塔东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鑫顺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冻结***苏州银行账户、冻结***苏州银行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鑫顺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作出(2019)苏0508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苏州市鑫顺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900万元并支付利息655.75万元、逾期利息(以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对被告苏州市鑫顺机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2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209元,由原告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44元,由被告苏州市鑫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1956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苏0508执2062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20)苏0508执206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鑫顺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784599.5元,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据此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包括苏州银行账户62×××00在内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包括中国银行55×××41账户在内的银行账户存款;本院在原案诉讼中还冻结了***名下苏州银行62×××98账户的存款。
***、***提出异议称,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苏州银行账号62×××00、***苏州银行62×××98账户的查封。事实和理由:贵院在执行中查封了***、***的养老金及医保卡账户,***该银行账户是医保卡账户,***原养老金及医保卡账户是中国银行卡号60×××72,现在的养老金及医保卡账户是苏州银行62×××98账户,法院冻结导致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故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苏州银行账户62×××00系代发养老金账户,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账户55×××41(卡号为60×××72)原系社保退休金发放代收付账户。因***、***对本院冻结上述银行账户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苏0508执异78号执行裁定,撤销了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
在***对本院冻结其中国银行账户55×××41账户的异议过程中,其代发养老账户转移至苏州银行62×××98账户,每月金额为1222.80元。
上述事实,由***提交的账户交易历史明细、本院(2020)苏0508执异78号执行裁定书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保留其必需的生活费用。现本院冻结的***苏州银行62×××98账户已变更为养老金发放账户,且养老金金额没有明显高于苏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故对于***要求解除冻结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本院冻结其名下苏州银行账户62×××00账户提出的异议已经本院执行异议程序裁决并已解除冻结,其重复提出异议应裁定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的异议申请;
二、撤销对被执行人***苏州银行62×××98账户的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耿杰圣
审 判 员 毛萍萍
人民陪审员 郁 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