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鑫顺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执恢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白塔东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敦亮,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鑫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上供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谭建华,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鑫顺机械有限公司、***、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作出的(2019)苏0508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苏州市鑫顺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900万元并支付利息655.75万元、逾期利息(以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谭建华对被告苏州市鑫顺机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2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209元,由原告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44元,由被告苏州市鑫顺机械有限公司、***、谭建华负担11956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924018.04元及诉讼费119565元、执行费85100元。2021年1月8日,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执行。2021年2月19日,根据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恢复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21年2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3、2021年2月19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谭建华名下有苏州市虎丘区××××××室不动产一处。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拍卖了上述不动产,本案参与分配得款1179947元,本院已退申请执行人。
4、2021年8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本金900万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2103965.04元和诉讼费119565元、执行费85100元,上述执行标的减去2103965.04元的余额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建庚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