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执20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白塔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敦亮,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鑫顺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上供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本院在执行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鑫顺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08执20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俞优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陆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