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11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白塔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原审第三人:苏州市炽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上供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平江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苏州市炽光新材料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8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钱一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裴国强
书 记 员 江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