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5793号
原告:四川乐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柳桥乡新胜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1MA6BDEMY5L。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元市东坝万育街北侧天成商务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060333077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乐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乐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38元,减半收取66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伟
人民陪审员 刘 蓉
人民陪审员 何 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