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执1725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唐之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和盈欣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崔恒磊、冯宪兵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378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占江
书记员 韩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