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1民初5725号
原告:***,女,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原告:**,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原告:***,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龙口市钰杰公路修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芦头镇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32837257XF。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单位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龙口市钰杰公路修建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口市钰杰公路修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龙口市钰杰公路修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