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财保196号之四
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21号创业上城名府小区7号楼。
负责人:王新秀,行长。
被申请人: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泉路东石府路北。
法定代表人:孙宏伟,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笃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B2517。
法定代表人:谢英杰,经理。
被申请人:张钦浩,男,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笃信置业有限公司、张钦浩名下的银行存款62799698.3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以其所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笃信置业有限公司、张钦浩名下的银行存款62799698.3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丽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