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财保196号之四
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21号创业上城名府小区7号楼。
负责人:王新秀,行长。
被申请人: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泉路东石府路北。
法定代表人:孙宏伟,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笃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B2517。
法定代表人:谢英杰,经理。
被申请人:张钦浩,男,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笃信置业有限公司、张钦浩名下的银行存款62799698.3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以其所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笃信置业有限公司、张钦浩名下的银行存款62799698.3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丽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