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财保117号之二
申请人:**,女,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柳泉路东石府路北。
法定代表人:孙宏伟。
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南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南营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钦浩。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南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2278345.6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南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2278345.61元;
二、若被申请人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南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2278345.61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丽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