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高新区石桥佳茜建筑设备租赁站、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2249号 申请人:淄博高新区石桥佳茜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南石社区(裕民工业园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0MA3FG5XA98。 经营者:***。 被申请人: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柳泉路东石府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26512285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高新区石桥佳茜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25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高新区石桥佳茜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256元。 二、如被申请人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06,256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