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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321民初978号
原告: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王徐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610672X8
法定代表人:魏严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山东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医院。住所地:滨州市***阳城三路6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6224946400661
法定代表人:吴涛,院长。
原告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与被告***人民医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民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定作电气货款178889.81元、违约金12000元,合计190889.8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6日,原告中标被告新建门诊病房综合楼高低压开关柜项目。2017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定作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定作高低压开关柜一宗,价款为1656000元。后根据被告的要求,对合同范围内的低压柜内铜排及部分元器件进行增加,增加金额152904.9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作供货完成。2019年5月11日,被告就涉案配电柜项目出具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现质保期已届满,被告应当付清全部货款,但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拖欠178889.81元货款不予支付。
被告***人民医院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6日,原告中标被告新建门诊病房综合楼高低压配电工程标段二。2017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定作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定作高低压开关柜一宗,价款为1656000元;质保期一年;付款方式为配电柜送达现场后验收合格付总价款的20%,安装完毕支付总价款60%,投入运行支付至总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被告逾期付款及延期验收货物的,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同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合同一份,约定对上述合同范围内的低压柜内铜排及部分元器件进行增加,增加金额152904.90元;付款方式及供货时间执行上述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作供货完成。2019年5月11日,原告给被告出具送电验收单一份,载明:原告已根据合同要求对其范围内所有设备供货、安装、调试、试验完毕并通过当地电力部门验收,于2019年5月11日送电运行正常,请确认签字。被告工作人员于该日在该送电验收单上签字确认。2019年5月28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上签字盖章,证明原告所承担的项目已按合同要求于2018年12月7日供货完成,且于2019年5月11日送电运行正常,现已竣工验收合格。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178889.81元货款未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中标通知书一份、工业品定作合同一份、补充合同一份、进场验收报告一份、送电验收单一份、竣工验收证明一份、增值税发票四份及原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工业品定作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已依约履行完合同义务,且质保期已过,被告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欠付的定作电气货款178889.81元,本院予以支持;诉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2000元,不超出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民医院支付原告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定作电气货款178889.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民医院支付原告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违约金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9元,由被告***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巩琳娜
书 记 员 巩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