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3780号
原告:山东省鑫天龙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韩家仕庄村元丰街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坤,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经济开发区王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魏严杰,经理。
原告山东省鑫天龙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省鑫天龙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后明确表示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鑫天龙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格格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3780号
原告:山东省鑫天龙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韩家仕庄村元丰街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坤,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经济开发区王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魏严杰,经理。
原告山东省鑫天龙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省鑫天龙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后明确表示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鑫天龙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