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90号
原告: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经济开发区王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98610672X8。
法定代表人:魏严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山东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中医院,,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青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781493915451W。
法定代表人:张福生,院长。
原告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中医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6元,由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欣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荆雅迪
书记员杨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