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23796号
原告:重庆腾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66号16幢2-4#。
法定代表人:罗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联恒电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1005室-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腾跃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恒电梯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联恒电梯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腾跃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腾跃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重庆腾跃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焱
审 判 员 戴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威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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