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8043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高而办事处南高村B-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49301192XN。
法定代表人:尹成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晴,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耀辉,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浩岳财富中心7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6265940D。
法定代表人:徐成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芝境、李晓庆,均系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恒邦机电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铁信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恒邦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晴、被告(反诉原告)铁信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芝境、李晓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邦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铁信建设公司支付恒邦机电公司合同款项438331.93元并支付经济损失(自2020年12月12日起,以438331.9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铁信建设公司支付恒邦机电公司律师费150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铁信建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恒邦机电公司与铁信建设公司及案外人山东高速服务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齐鲁交通服务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恒邦机电公司为铁信建设公司提供电梯设备,涉案项目是山东高速服务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监督人,铁信建设公司作为项目一标段新汶服务区的总承包,由恒邦机电公司对新汶服务区的电梯进行提升改造。合同签订后,恒邦机电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完成了电梯提升改造的义务,且于2020年5月18日检验合格,随后同年6月11日将涉案电梯全部移交给铁信建设公司使用。根据合同约定,电梯安装调试完成并正常运行后6个月,铁信建设公司应支付款项至95%。但铁信建设公司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便拒绝支付,恒邦机电公司多次要求支付,铁信建设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为此诉至法院。
铁信建设公司辩称,一、恒邦机电公司所述事实与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恒邦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首先,尚未达到应该支付款项的节点。恒邦机电公司与铁信建设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尚未进行结算,因恒邦机电公司拒不办理结算手续,目前双方就最终结算审计并未达成一致,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尚未达到95%的支付条件。其次,即使达到该条件,因恒邦机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主要交货义务(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8年6月22日,但是恒邦机电公司验收交货时间却拖延至2020年6月11日,长达720天),自新汶服务区试运行至2020年6月11日之间,因恒邦机电公司未及时安装、验收、移交,致使建设单位长期无法使用电梯,导致服务区二楼、三楼长期处在无法使用的阶段。最终建设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且对铁信建设公司进行处罚工期逾期违约金55万元。故在结算时也应该扣除该55万元损失后进行支付。二、恒邦机电公司索要经济损失及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目前尚不具备支付的条件,恒邦机电公司更没有理由要求铁信建设公司承担经济损失,相反,因恒邦机电公司长期未按合同约定,导致建设单位长期不予办理竣工结算,致使铁信建设公司长期无法足额收取工程款,给铁信建设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同时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并未就律师费进行明确约定,且该费用并非必要性支出。综上,应依法驳回恒邦机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铁信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恒邦机电公司向铁信建设公司赔偿因逾期移交设备造成损失5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0日,铁信建设公司以及山东充州建设总公司与恒邦机电公司及山东高速服务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齐鲁交通服务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区提升改造(三期)日照等9对服务区暂估价电梯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合同协议书》,约定恒邦机电公司提供电梯设备,并约定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进行移交。后铁信建设公司与恒邦机电公司又签订《服务区提升改造(三期)日照等9对服务区暂估价电梯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书》,将移交时间变更为收到定金后60日内。上述合同签订后,铁信建设公司已于2018年4月23日将定金足额支付给恒邦机电公司。根据合同计算,恒邦机电公司最迟应于2018年6月22日前将电梯设备进行验收并移交。但是截至2020年6月11日,恒邦机电公司才将电梯设备全部移交。因恒邦机电公司长期延期移交的行为给铁信建设公司造成巨额损失,根据《齐鲁交通服务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区提升改造(三期)新汶服务区房屋土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青工咨字(2020)2995号)显示,因延期移交,铁信建设公司实际产生损失55万元(大写:伍拾伍万元整)。铁信建设公司多次要求支付上述费用,但是恒邦机电公司却拒绝支付。为了维护铁信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请求,望判如所请。
恒邦机电公司辩称,1、关于铁信建设公司所述的其与案外人山东高速服务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仅对合同主体产生法律效力,关于其二者之间约定的如何施工、如何付款、如何处罚等均在其二者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并不针对本案恒邦机电公司产生相应的合同义务;2、恒邦机电公司提交的证据能证实,恒邦机电公司并不存在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交货不等同于验收合格。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铁信建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审查确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10日,恒邦机电公司(乙方)与铁信建设公司(甲方)及案外人山东高速服务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齐鲁交通服务开发有限公司、丙方)签订《服务区提升改造(三期)日照等9对服务区暂估价电梯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恒邦机电公司为铁信建设公司提供一标段新汶服务区电梯设备,涉案项目是山东高速服务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监督人,铁信建设公司作为项目一标段新汶服务区的总承包,由恒邦机电公司对新汶服务区的电梯进行提升改造。合同总金额为2980676元,乙方按照该合同金额提供并完成本次招标的全部工作内容。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60日,地点为各服务区。乙方按照规定向甲方缴纳总承包管理费,约定费率为电梯合同总价的3.5%。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30%,发货前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额的80%,支付前5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需开具合同金额80%的银行保函,若无法开具银行保函则货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正常运行6个月后,支付到审计定案金额的95%,其余5%在承诺的质保期结束后无息支付。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乙方应保证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设备和服务,并修补缺陷,完成本招标的全部工作内容。丙方作为监督人对甲乙双方进行监督。如果甲方蓄意不支付价款,监督人有权从其任何款项中代扣代支。
合同签订后,铁信建设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恒邦机电公司支付货款894202.8元。恒邦机电公司收到货款后,陆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在发货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同金额80%的银行保函。铁信建设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25日支付恒邦机电公司货款105万元,2018年8月16日支付货款35万元。2020年5月19日,泰安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根据恒邦机电公司的申请,经检验,出具《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八份、《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四份,确认恒邦机电公司提供的涉案电梯验收合格。2020年6月11日,恒邦机电公司将涉案电梯全部移交给齐鲁交通服务开发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
自2018年4月16日至2021年1月20日,恒邦机电公司开具28张增值税发票,共计2732534.73元。
2021年8月10日,山东高速服务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新汶服务区改造工程资金支付情况的说明》,写明:服务区提升改造工程(三期)日照等9对服务区于2016年12月开始设计,2017年6月开工,2018年全部投入使用。新汶服务区改造工程是该项目一标段,施工单位为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金额为10925.43元。2020年11月,该工程质保期结束。截止目前,已按照合同要求和结算审计报告,支付完成所有工程款项156209286.2元。在《新汶服务区房屋土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中核减原因之一为核减工期延误违约金55万元。
2021年7月1日,恒邦机电公司为本次诉讼,与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
2021年8月20日,山东高速服务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山东高速服务开发集团新汶服务区由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项目于2018年10月1日,施工单位移交开始营业,因电梯未施工完毕和无验收,致使服务区二楼、三楼的区域无法运营,给服务区造成严重亏损;该项目的电梯采购安装由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于2020年5月18日验收合格,于2020年6月11日将电梯移交给服务区。
另查明,2021年1月22日,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1月9日,齐鲁交通服务开发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变更为山东高速服务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
本院认为,恒邦机电公司与铁信建设公司及案外人山东高速服务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区提升改造(三期)日照等9对服务区暂估价电梯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恒邦机电公司在收到铁信建设公司支付的首付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在60日内,即2018年6月22日将涉案电梯按照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但恒邦机电公司却于2020年5月19日通过电梯验收合格,于2020年6月11日将电梯移交给服务区,其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近两年之间,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恒邦机电公司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正常运行6个月后,铁信建设公司应支付到审计定案金额的95%,因本案未变更合同约定,铁信建设公司与山东高速服务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结算完毕,铁信建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货款需进行变更,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金额进行结算,恒邦机电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将电梯交付使用,至2020年12月11日,铁信建设公司应当支付恒邦机电公司款项438331.92元(2980676元*96.5%*95%-2294202.8元);逾期付款构成违约,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恒邦机电公司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恒邦机电公司主张律师费,因双方无合同约定,且恒邦机电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铁信建设公司在明知恒邦机电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对扩大的损失,无权要求恒邦机电公司承担。关于铁信建设公司主张的违约损失55万元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铁信建设公司提供的《新汶服务区房屋土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中核减原因之一为核减工期延误违约金55万元,但从铁信建设公司提供的该审核报告并不能看出工期延误的是否只有涉案电梯工程、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山东高速服务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没有出具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不符合出具书证的要件,且该证明亦未提供逾期交付电梯造成的具体损失。故综合恒邦机电公司的违约情况、铁信建设公司因违约确实存在损失、但其对违约造成的损失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等情况,本院酌定8万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项438331.92元;
二、限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8331.9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三、限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8万元;
四、驳回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0元,由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5元,由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15元;反诉费4650元,由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0元,由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志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丽萍
书 记 员 王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