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7民初4266号
原告: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路阳光映像1#楼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GUN75Y。
法定代表人:孙义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冯村乡东王村G327国道北150米,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7777991392Q。
法定代表人:史玉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新乡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路固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94865481W。
法定代表人:潘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乡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2021年1月11日,原告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乡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乡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原告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程相艳
人民陪审员 李金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