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财保172号
申请人:郑州新合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0REAG4K。
法定代表人:郭二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冯村乡东王村G327国道北150米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77991392Q。
法定代表人:史玉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新合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以后债权得以实现。申请人郑州新合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0元人民币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郑州新合翔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0410106000000000022,担保金额1700000元人民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新合翔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设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170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杨建华
审判员 王孝丽
审判员 冯 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