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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某设有限公司、宝丰县土地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21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
法定代理人:史某。
被执行人:宝丰县土地整理中心,住所地宝丰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
本院在执行河南***设有限公司与宝丰县土地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宝丰县土地整理中心欠申请执行人河南***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554084.16元,于2020年8月18日支付1500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下余款项及利息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利息以544539.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其他别无争议。申请执行人河南***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421执5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鹏
审判员 蔡怀洲
审判员 张跃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衍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