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2466号之一
原告:河南***设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冯村乡东王村G327国道北150米。
法定代表人:史玉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明乐,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崔凯,男,汉族,1982年3月3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第三人:湛卫亚,男,汉族,1977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河南***设有限公司诉***、第三人湛卫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河南***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玲玲
审判员 姚新丹
审判员 翟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