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11民初725号之一
申请人:新乡县新坤建筑材料租赁门市部,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
业主:王秀丽,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封丘县冯村乡东王村G327国道150米
法定代表人:史玉莉,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原告新乡县新坤建筑材料租赁门市部与被告河南***设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县新坤建筑材料租赁门市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8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乡县新坤建筑材料租赁门市部为了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0460241000021000011),担保金额82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判决以后能够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8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新乡县新坤建筑材料租赁门市部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彦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