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230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群众,住封丘县。
原告:***,男,1970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群众,住封丘县。
原告:***,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群众,住封丘县。
原告:贾付洲,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原告:郭海行,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原告:吴振景,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原告:陈强,男,汉族,农民,1977年9月12日生,住封丘县。
原告:王继春,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原告:王小朋,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九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书军,新乡市封丘县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群众,住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杰,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景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鸿公司”)
地址:新乡市封丘县冯村乡东王村G327国道北150米。
法定代表人:史玉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西哲,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封丘县。
原告**等九人与被告***、景鸿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对被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付洲、郭海行、吴振景、陈强、王继春、王小朋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刘长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