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速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璧山区石院佳缘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贵州高速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926号
原告:璧山区石院佳缘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石院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EGCE8B。
经营者:曾德刚,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威,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高速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野鸭乡上寨村(沙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14204452Y。
法定代表人:胡海洋,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赵洪亮,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穆仁伟,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璧山区石院佳缘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贵州高速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洪亮、穆仁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璧山区石院佳缘建筑材料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璧山区石院佳缘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沅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向渝居
书 记 员 邓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