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速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高速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民初4936号

原告:贵州高速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野鸭乡上寨村(沙坡)。

法定代表人:张焰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第三人:贵州兴黔人才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毓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夏春华。

原告贵州高速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贵州兴黔人才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贵州兴黔人才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贵桐劳人仲裁字﹝2021﹞第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已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被告***,并将原告贵州高速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为该案第三人,案号为(2021)黔0322民初4890号。该案与本案系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依法应当合并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黔0322民初489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袁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