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7民初4087号
原告:***,男,1987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贵州高速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夜鸭乡上寨村(沙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14204452Y。
法定代表人:张焰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登开,贵州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娇,贵州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高速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英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华
书记员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