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鸿友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贵州鸿友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山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黔0627财保55号
申请人贵州鸿友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山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8403265.07元的存款及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贵州鸿友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申请人贵州鸿友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山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沿河支行账号为24×××84账号信息和贵阳银行铜仁沿河支行账号为36×××77账号信息。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鸿友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且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被申请人具体的财产信息,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山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4×××84和贵阳银行铜仁沿河支行账号36×××77的存款人民币68403265.07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鸿友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审判员杨森审判员秦光
书记员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