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622执1474号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怀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鸿友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玉屏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玉屏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2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622执1474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