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鸿友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沿河县海红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20执1670号
申请执行人:沿河县海红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鹿河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7MA6DWKYR60。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2月2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
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6栋1单元18层11号、12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3950792U。
本院在执行沿河县海红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20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982.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
2、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无证券、无工商登记,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及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法院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该案已穷尽强制措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仍有26982.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20执16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或本院依职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鲍仲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义鑫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