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鸿友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长沙县星沙利安建筑器材租赁部、贵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602号
申请人:长沙县星沙利安建筑器材租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1MA4MTRMJ17,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广生村荷塘组。
经营者:朱罗生,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74********,住湖南省浏阳市淳口镇高田村橝木组48号。
委托代理人:李华,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3950792U,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6栋(6)1单元18层11号、12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朱渊。
被申请人:谭能辉,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侗族,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75********,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红花村孙家湾组。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1********,住四川省渠县有庆镇云岭村7组23号。
申请人长沙县星沙利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谭能辉、***银行存款2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县星沙利安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谭能辉、***银行存款2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县星沙利安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邓 翠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念平
书 记 员  罗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