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鸿友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贵州帝奥帝康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贵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民初712号
原告:贵州帝奥帝康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外环东路36号3单元6层1号(水口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E6PKA0N。
法定代表人:康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6栋(6)1单元18层11、12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3950792U。
法定代表人:朱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忠苏,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冰娜,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原告贵州帝奥帝康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2年3月11日10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原告贵州帝奥帝康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帝奥帝康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帝奥帝康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92元,由原告贵州帝奥帝康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春容
书 记 员  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