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鸿友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贵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民终1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28号7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县。 原审被告:贵州富益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B栋7楼701-6号。 法定代表人:蹇显科,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24日,汉族,住贵州省**县。 上诉人贵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富益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益邦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被告鸿友公司在一审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寄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一审处理程序未涉及管辖权异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本案当事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因客观情况该申请未经法院程序处理,此程序后果不宜由当事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4元,退还上诉人贵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向 前 审 判 员 倪庆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雷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