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天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民辖终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0年9月14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田丽,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天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丽,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8年10月18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大鹏,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大连天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2民初1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大连天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二被告及第三人住所地均在大连市内,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故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受伤地点为亿达蓝湾小区,行政编号为旅顺南路西段690-692号,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大连天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该项费用为一审裁定书遗漏内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静
审判员***
审判员邹岩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