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12执1456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东环工业园。
被执行人:吉林省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道办事处于家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赵建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2018)吉0112民再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盖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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