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民抗54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锁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长春市博强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赵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吉林省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1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吉检民(行)监[2018]2200000007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光
代理审判员  刘海英
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