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2执恢1000号
申请执行人:阿克***买提,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阿不立米提阿不都,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大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7516614087。
法定代表人:阿不来提牙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不来提牙生,男,1971年8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大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不来提牙生的存款、收入279093.58元(其中本金275067.58元,执行费4026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大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不来提牙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大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不来提牙生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娄俊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