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102执1952号
申请执行人:阿克***买提,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阿不立米提阿不都,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大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阿不来提牙生,该公司总经理。
保证人:阿不来提牙生,男,1971年8月7日出生,住乌,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div>
保证人:宏建木艾海提,女,1971年3月5日出生,住乌,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div>
申请执行人阿克***买提,阿不立米提阿不都与被执行人新疆大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不来提牙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246680.09元,已执行标的为998248元,未执行标的为1248432.0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26日、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30日、2020年7月21日、2020年8月16日、2020年9月14日、2020年10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大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3875元,被执行人新疆大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人宏建木艾海提银行账户有41518元可供执行的财产。该两笔案款已划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阿克***买提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阿不来提牙生因我院有另执行案件,未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新疆大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发现被执行人阿不来提牙生名下有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195号泰僖小区6栋8层2单元802号房屋,此房屋已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款已发给申请执行人阿克***买提。
4.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大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不来提牙生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阿克***买提,阿不立米提阿不都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大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不来提牙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审判员 阿不都维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