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松花湖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松花湖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坤元、某某租赁合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202民初3394号之一
(2017)吉0202执保251号
申请人:吉林市松花湖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被申请人:**元,男,住吉林市桦甸市。
被申请人:***,女,住吉林市桦甸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市松花湖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元、***租赁合同一案终,申请人吉林市松花湖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市松花湖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元、***所有的价值60万元以内的财产及不动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