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松花湖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松花湖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坤元、某某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吉0202执92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松花湖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元,男,1976年9月19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11月17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松花湖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2,民终1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609057.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8年4月28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773708元(含执行费849元)至昌邑区人民法院,并支付给申请人吉林松花湖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2民终19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