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义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谈某某与新疆金义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221民初1381号
原告:谈旺兵,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打工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义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额敏县加尔布拉克路三十一地段。
法定代表人:*开朝,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托里县托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朝阳区光明路。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员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员工,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
原告谈旺兵与被告新疆金义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金义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旺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疆金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谈旺兵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69328元、误工费41026元、护理费12784.8元、营养费6000元、伙食补助2400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鉴定费318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171809.1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工地干活,从高处摔下来受伤,受伤后被送往九师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38000余元,被告已支付,其他损失被告拒绝给付,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由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原告和被告新疆金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和被告新疆金义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在劳动工作中受伤要求赔偿属于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规定,原告应当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本案原告未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谈旺兵的起诉。
原告谈旺兵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94元,予以退还。投递费150元,由原告谈旺兵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