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679292125D。
法定代表人:解振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日月星综合商业街8号楼3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MA77F0GY80。
负责人:刘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劳人仲字(2021)新225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收入43544.96元(其中本金42999.96元,执行费545.0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帅
二〇二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迪力亚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