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2民初886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解振学,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蕾雯,女,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日月星综合商业街8号楼3楼10号。    
负责人:刘东,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2021年11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张登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