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伊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财保286号 申请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伊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火车站街道保税路42号(保税路以南特克斯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伊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伊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申请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