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

天津吉美克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民初2702号之一
原告:天津吉美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玉门路延长线与百川路交口东50米。
法定代表人:戴丽萍,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雪化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北三街6号2幢。
法定代表人: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超,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吉美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董 玲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郜淑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