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

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大***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5683号
原告: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北三街6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06750680Q。
法定代表人:强军,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大***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湾5栋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OYPJUU42。
法定代表人:王德东,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5元,由原告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茵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