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5582号之一
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强业大道23号23座首层、F22(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044079。
法定代表人:王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汉楼,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强,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北三街6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06750680Q。
法定代表人:强军。
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99元、保全费3919元,合计92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颜春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艳菊
书 记 员 温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