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

北京宏兴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8794号 原告:北京宏兴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18186730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广东华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华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06750680Q。 法定代表人:强军。 原告北京宏兴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宏兴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宏兴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文 笑 书 记 员 ***